文/李俊慧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要更名了!
只是这个决定不是孟非也不是江苏卫视决定的,而是法院要求的。
日前,第45类、第7199523号商标“非诚勿扰”商标持有者金阿欢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商标侵权案,深圳中院二审作出了终审判决。
深圳中院在判决中认定,江苏卫视在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构成对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的侵害,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至此,历时三年之久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一方面,名不见经传的婚恋交友服务机构经营者金阿欢,在诉讼中战胜了名头响亮的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让很多中小企业主看到了希望,另一方面,知名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如果不能获得商标持有者金阿欢的许可使用,将面临栏目改名的现实风险。
那么,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迫更名,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而其败诉对其他类似纠纷又有何参考或借鉴价值?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1月5日,共有95件“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除去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及金阿欢外,申请者中还有华谊兄弟、爱国者等在内共计56家机构或个人。
从申请时间来看,95件与“非诚勿扰”的相关商标申请时间横跨2008年至2014年,其中,2008年和2010年是两个申请高峰时段,前一时点为电影《非诚勿扰》上映的年份,后一时点则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开播的年份。
由此可见,2008年申请“非诚勿扰”相关商标是受电影启发,而2010年申请的“非诚勿扰”相关商标则应该是受电视节目启发。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非诚勿扰”商标申请最早发生在2008年,彼时,华谊兄弟于2008年11月20日一口气提交了15个“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申请保护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5类、9类、10类、16类、25类、28类、32类、33类、35类、38类、40类、41类、42类、43类、44类”等众多类别。
而华谊兄弟出品的同名电影《非诚勿扰》则于2008年12月18日在国内上映。由此可见,虽然华谊兄弟公司是做电影的,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一个月就已提交相关商标申请,足以说明其商标保护意识还是较强的。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华谊兄弟提交的商标申请全名为“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的中英文组合,并非“非诚勿扰”四个字。
而最早的“非诚勿扰”商标申请,实际是由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申请保护类别为9类,商品保护范围为“计算机存储器、手提电话、电池”等。
因此,虽然“非诚勿扰”如今在婚恋交友领域如日中天,但是,最早的商标申请者并非涉案的相关当事人,申请保护的类别也并非“婚恋交友”。
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被诉商标侵权案中,在过去8年,“非诚勿扰”商标申请者金阿欢共计申请过2个“非诚勿扰”商标,申请保护的类别均为45类,保护范围涵盖“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申请时间分别为2009年2月16日和2012年4月10日,前者已完成注册,后者则已经异议程序被认定无效。
而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则是在2011年12月7日,相当于《非诚勿扰》开播一年后,才提交了16、30类“非诚勿扰”商标申请。
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次,《非诚勿扰》节目到底是电视节目,还是婚恋交友服务。
显然,对于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因此,本案的焦点或症结就落在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到底只是电视节目,还是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与此类似的是,在“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各个领域都在推“互联网+”行动计划,那么,对于“互联网+交通”、“互联网+餐饮”等新型服务,到底是该认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是属于交通服务或餐饮服务?
显然,不能因为叫餐或下单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的,就认为“互联网+餐饮”只属于信息服务,而不属于餐饮服务。
因此,就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来说,它一定是电视节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普通的或传统的电视节目,而是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的电视节目。
对于参加《非诚勿扰》节目的男女嘉宾来说,《非诚勿扰》提供的就是婚恋交友服务,而对于电视观众来说,《非诚勿扰》对大多数观众只是电视节目,而对于那些通过观看节目参与报名或付费索取男女嘉宾联系信息等观众来说,《非诚勿扰》显然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此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两个待决案例。其一,“合拍”商标持有者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百和公司)诉“合拍在线”网站经营者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其二,小米公司诉“小米e贷”网站经营者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万。
与非诚勿扰商标案类似的是,在这两个案件中,决定“合拍”商标持有者昆明百和公司以及“小米”商标持有者小米公司能否最终胜诉的关键就在于:1)两被告在网站名称中使用“合拍在线”或“小米e贷”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2)两被告网站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比如,在“合拍”与“合拍在线”商标纠纷一案中,昆明百和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获准注册了“合拍”、“HEPAI”两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古玩物估价、珠宝估价、不动产估价、经纪、担保、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
因此,如果认定被告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站名称上使用“合拍在线”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被告网站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咨询类服务,那么,参照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初步可以判定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站名称中使用“合拍在线”涉嫌侵害“合拍”商标权,而小米与小米e贷之间的纠纷也是如此。
对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来说,它面临的问题是“选择更名”还是付费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持有者许可,抑或通过申请再审推翻二审判决。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合拍诉合拍在线、小米诉小米e贷两个商标纠纷案件被告来说,在未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前,它们面临的选择是:尽快和解,还是继续硬抗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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