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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急需监管创新
编辑:刘春泉 发布时间: 2015-10-13 1:18:00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电商营销



刘春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除了给我们带来便捷和惊喜,也常常带来假冒伪劣等烦恼和问题,这两天打假名人王海先生实名微博举报北京某工商机关公职人员涉嫌受贿及京东派人驻扎工商局处理电商投诉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关于受贿与否这是司法问题,应该静待检察机关的调查处理,电商派人进驻工商机关协助处理投诉的事情,却并非看起来那么简单,不能简单指责监管机构,因为这其实揭开了一个盖子,那就是飞速发展的电商已经走在监管的前面,原来的监管格局遇到了新问题,急需监管创新。


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秩序格局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或者商业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在电商发展起来后,电商的买家,卖家,仓储地,生产商等很可能是分离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买家遇到问题,投诉无门找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也遇到鞭长莫及的问题。因为各地工商所虽然对当地辖区的企业可以调查,但对于电商平台,对于不在本辖区的卖家,仓储等市场主体,往往也是无能为力:找不到,管不着。甚至是别人不理睬,执法机构也无可奈何。人员和经费都充裕的工商所毕竟不多,对于大部分不怎么富裕的地方工商所来说,一方面他们可能恰恰较多担负打击假冒伪劣的执法责任,另外一方面可能自身人员经费本来就捉襟见肘,若是为区区一单类似买几双袜子这样的电商购物耗费纳税人几千块钱去出差取证,实在也不经济、不合算。


我国的电商监管经历了一个从各地都管,到收归电商企业住所地集中执法管理的过程。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呢?因为原来全国各地都有管辖权,存在很大问题,首先是监管能力不足,全国大约三千个县,几万个工商所,对电商这种新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其次,执法主体太多,个别地方执法机关执法过于频繁,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电商的发展,电商是新生事物,应当肯定集中管辖对于电商发展营造比较宽松的监管环境是有一定作用的。电商投诉案件,除了可能要调查生产商销售商,一般都肯定需要对电商平台进行调查,了解卖家宣传和双方谈判缔约等信息,在全国各地工商都可以管理的情况下,对电商的调查就需要他们亲自派人到电商所在地,出具相关执法手续进行调查取证,才能获得依法行政所需要的处罚证据。这次京东事件中媒体援引工商的说法称京东每年在所属工商局的投诉案件有3000多件,该分局一共21人,就算全员办案也人均100件以上;阿里巴巴集团体量更大,投诉数量更多,大概一年有两三万件,按照每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至少两名工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每个案件各地工商所都来杭州和北京出差调查一次,一年大概要有6000人次到京东的工商执法调查,6万人次到杭州阿里巴巴的工商执法调查,而且可以想见,处罚的尺度和结果肯定是五花八门。所以,工商总局通过部门规章立法把电商的行政执法案件集中到电商企业住所地,也是有其客观背景和原因的。


但是,电商行政监管实施集中管辖几年来,又出现了新问题。首先,全国各地的和电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都有意见,各地的意见是当地投诉当地却管不了只能告知投诉人向电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或者移送管辖,往往投诉人有不满,问题却得不到解决,只有电商住所地监管机构认为自己监管不合适移给卖家或者生产商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当地才能管;便捷本来就是电商购物的一大好处,这个争议投诉的监管体系却必须经历冗长的沟通与公文旅行程序,弄得现在各地监管机构和消费者都不大满意。电商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意见则是集中管辖导致其承担不应该由当地承担的监管责任,虽然电商的投诉率不算高,但电商大发展导致投诉案件绝对数字并不算小,集中到一个基层工商机构那就会发生太多不堪重负,而且电商有增无减,案件增速也毫无放缓迹象,现有案件已经是增人扩编才解决,再增加更加管不过来了,何况很多投诉并不算平台有什么问题,而是生产商、销售商的问题,电商平台企业要处罚这些企业,也需要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委托、移送当地进行调查处理,转了一圈还是得回到当地。全国各地卖家和生产商犯错误却让电商平台所在地查处,很难做好,社会压力也太大。眼下正在电子商务法立法研究探讨之际,这个问题引起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实际上分摊到了买家所在的全国各地方法院。这一下减轻了杭州和北京地方法院对于两大电商巨头的民事案件压力。行政执法监管会不会也这样恢复到全国各地监管呢?如果恢复到全国各地都可以监管,又如何解决卖家、生产商当地工商等监管机构对电商平台的信息调查取证问题呢?监管本身也需要根据时代进步而进行创新了。


借鉴高速公路的跨区域垂直监管,笔者建议我国市场监管机构建立相对独立于地方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可以是目前各地工商或者市场监管机构的网络分局,也可以叫别的名称,关键是调查权和处罚权需要相对分离,或者相互认可,监管机构需要在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中考虑到跨地域监管的调查与执法需求,便于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执法调查,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协调电商平台企业在满足执法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开放法律明确规定内容的数据库接口给执法机构,配合执法机关实施监管。在目前这个大数据时代,数据就是财富,数据就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因而监管机构所能获得的数据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否则与无偿征收企业财产何异?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理解监管,看到监管其实也是分流企业遭遇的社会压力的有效途径。所谓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共同敌人是造假售假的违法者,这话的确是真的。


电子商务的具体监管制度建设涉及远比上面简单论述复杂,但是只要认可这样的思路,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一定能在实践不断试错中找到和完善。


作者:刘春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律师业务咨询电话 021 33771200.本文允许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并遵守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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