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腾讯、京东三大互联网巨头几乎在同一时段在保险行业布局,说明它们早已不再满足于仅做保险分销平台的角色。与代销售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获得一点蝇头
小利比,自设保险公司能够谋取更大的利益。从最早的淘宝天猫销售简单的意外险等产品,到后来所谓的“爱情险”、“赏月险”等各类奇葩型险种在互联网电商平
台上大行其道,再到资本市场好时一些中小型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的投资型险种大卖,至现在很多专门针对互联网电商客户的货物退运险、责任险等纷纷出炉,可以
说,互联网保险越来越兴旺,但在这过程中,阿里、腾讯扮演的角色只是分销平台。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阿里、腾讯等已经很明确地意识到,互联网保险是一块很大的市场,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除了能延展业务条线之外,还能增加盈利能力。
除此之外,阿里和腾讯两家公司正在想方设法申请寿险牌照,虽然此举在9月份便已被市场知晓,但两家公司均对此不予承认。寿险牌照比互联网公司目前普遍能够
获得的财险牌照相比更难申请,因为开发寿险产品意味着不仅要涉及到前端的产品开发,还涉及到后端的长达数十年的保险服务。
其实互联网巨头申请寿险牌照的事情并不难理解。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452.8亿元,比2014年全年
多出近百亿元,首次超过互联网财产险保费规模,对互联网保险保费增长的贡献率突破70%,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绝对主力。有了充足的现金流,互联网巨头可以
无所不为,从战略投资到进一步延伸产业链跨界经营,这才是阿里腾讯的野心所在。
在中国,金融行业的牌照一直被各种政府机构把控,金融行业高门槛也让大部分民营资本无法逾越。中国互联网正式与金融大规模结合是2012年的P2P互联网
金融借贷的兴起,中国网贷平台在那一年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成立,已达到2000余家,全年交易额也首次突破百亿元。即使交易规模巨
大,P2P网贷行业仍难以出现巨头,因为P2P金融的模式——即点对点借贷的模式就注定这个产业是无法集中和垄断的。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业的牌照难以被普
通公司拿到,目前已经拿到牌照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国企或者大型保险集团,因此造就了为数不多的几个体量庞大的垄断巨头。这些巨头迫切期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
或者自己进入互联网产业来扩大市场。
但是保险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一直不温不火。在此次互联网巨头大举进军保险业之前,参与保险业的互联网公司大多以第三方保险电商和中介的形式存在,例如网易保险等。
即使是在此次大型互联网公司争相进入保险业之前,中国巨大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就已经初见端倪。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2014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为858.9亿元,比2011年提升了26倍,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次互联网巨头进军保险业的契机在于今年7月27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是7月18日十部委联
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的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根据这份《暂行办法》,在取得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
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授权后,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的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份网络平台能够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如此看来,互联网公司进入保险行业的门槛似乎正在降低,但是如果仔细研究保监会发布的这份《暂行办法》的话,你会发现,保监会只是让互联网以低门槛进入了
前厅,但保险业的核心业务却很难被互联网公司掌握。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
构管理和负责。那么在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了这么多流程之外,互联网公司能够为保险行业做些什么呢?
无法独立开发产品,只能提供场景
保险业的产业链可以用以下几个词来总结:产品开发,营销,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在保险。根据《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基本上无法触及再保险这一领域(第二十七条: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现在互联网公司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就只能在产品开发和营销上下功夫。
在产品开发上,保监会的其他法规又规定保险产品开发和备案只能由保险机构来完成。那么互联网公司则只能发挥自己在信息上场景上的优势来为保险机构提
供新的险种。例如阿里巴巴最近在支付宝上推出的“扶老人险”,实际上的承保方是华安保险。类似的还有网购兴起后出现的“运费险”、“手机碎屏险”小额赔付
险种,以及被保监会叫停的“雾霾险”、股票“跌停险”等奇葩险种。此前京东也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推出了一些互联网保险产品,等到其互联网财产险公司
正式获批,便可以根据自身的用户数据独立开发相关产品。
互联网作为一个巨大的信息集散和交易平台,隐私和财产安全问题一直是其使用者的最大顾虑。每天有无数个涉及风险的场景在互联网上发生,而只有互联网
公司才最了解这些场景。因此当互联网和保险业结合的时候,互联网公司首先能做的就是向具有保险业务开发资质的保险机构提供这些场景和相应的保险产品方案。
无法代收保险费,但能让支付更简单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
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也就是说,当保险机构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时,用户的保险费是直接打到保险机构的账
户的,而不是通过第三份平台进行转支付。
在此之外,互联网公司能做的就只能是为用户和保险机构提供支付渠道。传统的保险业在进行购买保险和理赔的流程时,基本上只能通过现金交易和银行转账
来完成支付。而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用户会更偏向于选择网络原生的支付方式,即在线支付和网银支付能,这对加速保险流程的完成意义重大。
作为保险业务提交工具
《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并作为分发渠道,同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向保险公司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从这一功能上来看,保监会发布此“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让互联网公司回归技术。因为互联网公司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效率远高于传统行业通过纸质文件进行传递的效率,这样也就最大地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
作为数据分析平台
保险业务是否赚钱的一大重要评估指标是风险发生的几率,传统保险业几乎只能通过线下调查和复杂计算的方式来得到这一几率的大概数字。而在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后,利用互联网公司掌握的海量用户,保险机构就能更加方便和准确地知道风险发生的几率是多少。
例如在淘宝购物的“运费险”的计算上,保险机构可以从阿里巴巴获得用户在购买“运费险”并购物后发生退货这一事件的概率,从而计算出“运费险”实际赔付的可能性。这对合理调整赔付金额等问题都有很大的帮助。
总的来说,在中国特定的政策条件下,互联网公司想要进军保险业必定要面临诸多挑战。在政策看似放开而实则严苛的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只能发挥自己在数据和场景等方面的优势,在这个千亿级的市场里为自己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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