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刷单”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2016年的3.15晚会,是一次充满着互联网味道的3.15晚会。它不但告诉我们不能随随便便“饿了”,也将网购刷单这个离我们最近的黑暗产业链摆上了台面。
其实,如果不是2016年的3.15晚会,“刷单”这个怪胎就已经广为人知。只是,受益的商家不可能会公开,刷单的“水军”以此为生也不可能泄密,而受骗的网购用户却是云里雾里不知西东,虽然感觉不对劲却压根不明白怎么回事。
所以,应该感谢3.15晚会,把这个地下产业给公开了。
但是,公开了又有什么用呢?
即便我们知道了厉害的刷单者可以“一天刷出一台法拉利”,尽管我们知道某些商家光彩夺目的好评其实有可能是一滩烂泥,但我们能拿他们怎么样?
我们不知道电商平台的真实立场。
从电商的角度讲,他们究竟是恨刷单者还是爱刷单者?我们不知道他们的真实想法。
从公开的报道看,有一种意见认为电商平台是刷单的受益者。当然,平台是否认的。
比如,在2015年的时候,曾经有一种说法,说阿里巴巴平台的交易额是靠“刷”出来的。当时有这样的报道:“一名第三方刷单公司的老板则告诉记者,他手里掌握着近10个QQ群,每个群大概有近2000名刷客。‘每单向卖家收取6-8元,我的客户很多,日流水额上百万,双十一当天我刷了约上万单。’在他看来,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交易额一半靠刷’。”
但是,这种说法在近日被阿里巴巴否认了。阿里巴巴搜索产品负责人思函涉在日前的采访中表示,嫌刷单的交易量都会被剔除,不计入财报。“阿里巴巴集团目前盈利状况良好,而且在我们长期打压之下,仅部分商家还在刷单,我们完全不需要刷单产生的这么点交易量给自己下绊!”
再比如,同样是在2015年,有大量的声音指责京东商城刷单。甚至有人指出,京东6.18大促那天的交易额,有90%是“刷”出来的。
对于这种赤裸裸的指责,记得当时京东的回应是“没有这回事”,并且不忘“摆淘宝一道”,声称“我们和阿里不一样。”
他们的否认究竟是真是假,我们不清楚。所以,电商平台本身对刷单者的态度很重要。
虽然各大电商平台都推出了不同措施,可效果如何我们都明白的很。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别的原因?他们究竟是在剿杀“刷单”,还是在纵容“刷单”,这个我们真的不敢说。
不过,电商平台给的一个理由还是很有说服力的,那就是“无法可依”。
媒体报道中,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资深安全专家王彦在谈及打击刷单团伙时说:“等风头过了,他完全可以再招一批人继续开他的刷单公司。除了封号,罚商家点钱,我们还能怎么办?”
确实是这样,电商平台只能惩罚商家,却无权对刷单者做出任何惩处,因为他们不是执法者,而执法部门又没有法律依据。这可如何是好?
所以我感觉,为“刷单”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立法的话,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我认为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电商平台。如果是电商平台刻意纵容、支持刷单的话,那应该对电商平台做出不低于刷单总额最好是数倍于刷单总额的惩罚。情形特别严重者,就需要关停平台,或者对负责人做出惩罚了。
第二,针对商家。对刷单的商家,根据其营业额、刷单额,进行罚款。情形特别严重者,就需要关停,或者对负责人做出惩罚。
第三,针对刷单团伙。对刷单团伙主要是发起者,根据其刷单额进行惩罚。屡教不改者,重复犯事者,那就得有其他惩罚手段了。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因为有需求,所以才有刷单。所以我认为,对电商平台和商家店主的惩罚尤其要重。即便是平台监管不力,也要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样的话,问题又来了,这些法律条文应该加在哪里呢?或者依据什么呢?
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对“虚假信息”的解释,进行惩处。但我感觉,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毕竟,刷单是电商领域的特有现象,类似于虚假广告宣传;而《解释》针对的对象则与此关系不大,因为《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
那么,把惩处“刷单”放入哪部法规更为合适呢?我感觉,在正酝酿中的《电子商务法》中,加入对“刷单”的惩处更为合适。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可以加入相关内容。而由于刷单的广告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应该加入相关内容。
如果有法可依了,那么电商平台也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报警、执法部门也可以正常执法了。
虽然,为“刷单”立法有可能会把电商的泡沫吹散,但那种虚假的繁荣我们不要也罢。如果电商真的是一片虚假的繁荣,也没有太大的意义。立法,正是一个让电商回归常态的好机会。而立法之后,虽然有可能会影响部分人的收入,但与更多的用户受骗相比,这种影响也是值得的。
为“刷单”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姜伯静 iDoNews 专栏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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