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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QQ商标争议
编辑: 发布时间: 2013-10-8    文章来源:网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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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知名的汽车企业奇瑞公司与知名的网络企业腾讯公司在争夺“qq商标”,目前正在审理中的这个qq商标是腾讯公司注册在第12类车辆类商品上的 “qq”商标。简单的说,即腾讯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了qq商标,奇瑞公司提出了撤销申请,最终商评委支持了奇瑞公司,撤消了腾讯公司在第12类商品 上的qq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对商评委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腾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无论对腾讯公司的“qq”还是奇瑞公司的“qq”都很熟,但是对于本案涉及的商标法法律问题未必熟。本文即讨论一下这个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即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一份申请只能包含一类商品的一件商标。我国根据国际惯例把商品和服务分为若干类,企业申 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分类注册。在我的律师工作业务中曾经有过客户对此不是很了解,认为只要注册一个商标别人就在所有商品上不能再用了,不了解注册分类原 则。



  本案中,腾讯公司虽然在2001年已经注册有qq商标,但是不是在12类注册的,不能在车辆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想在车辆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还 需要在1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而奇瑞公司正是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使用qq商标的,所以两个公司之间会发生商标的争夺。



  2、驰名商标的作用。



  无论是腾讯公司与奇瑞公司,都在说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像一个香饽饽,大家都想要,好像成了驰名商标就可以阻止他人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注册该商标或者类似商标了。



  对于腾讯公司与奇瑞公司的qq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本文没有异议,但是只是现在属于驰名商标,在本案所涉商标注册的时候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还是需要主张者举证证明的。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第二款是保护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人们在看这两个法条的时候总是会忽略几个字,一个是“容易导致混淆的”,一个是“误导公众”。驰名商标并非天然的具有这么大的能力,可以排斥他人在所有的商品上注册、使用,而只有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的时候才会被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本案中,即使腾讯和奇瑞的qq商标都是驰名商标,但是他们一个在互联网行业使用,一个在汽车行业使用,商品距离较远,一般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所以这两个公司可以在自己的行业领域并行使用qq商标,互相并不会造成什么抵触。



  3、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商评委撤销腾讯公司注册在第12类商品上的qq商标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31条,主要是第31条的后半段,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何理解“不正当手段”和“有一定影响”呢?



  腾讯公司已经提出来,他们没有使用什么不正当手段,在第12类申请注册qq商标有合理的理由。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讲的是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而抢先注册。如何分辨合理理由与主观恶意,可能是法庭辩论以及法院判决的一个焦点问题。



  “有一定影响”即在这个商品类别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还达不到驰名商标的承担。是否有一定影响,需要举证证明,往往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的地方。



  在2005年,奇瑞公司的qq有一定影响应该是可以认定的,但是腾讯公司是否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可能是本案的一个矛盾焦点,需要双方和法官的智慧。



  4、“谁更有道理”的问题。



  有朋友问我:这个事件中谁更有道理?



  其实,在商业领域中,道德介入不多,而且隐藏在深处,很难表现出来。本案体现更多的是利益的争夺,不宜进行道德的评价,哪怕是商业道德的评价。所以,也不存在谁更有理的问题。



  本案正在进行中,让我们拭目以待,看最后结果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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